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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于
2022-2-21 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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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海勃湾区经侦大队已经当面向中永铭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乌海投资受损人员做出解释。
该案为全国涉众型经济案件,中永铭萱总公司所在地在北京朝阳,注册法人于永涛,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中永铭萱乌海分公司为为非独立法人公司,工商注册负责人为周洋,2019年2月26日变更为郭辰宇。中永铭萱乌海分公司依托北京总公司在乌海地区开展业务,投资人有意向后在乌海分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客户留存一份乌海分公司邮寄北京总公司一份。客户投资款通过刷乌海分公司POS机支付给中永铭萱总公司控制的指定账户中,且中永铭萱乌海分公司无独立财务,日常运营费用及员工工资均为总公司发放。
我队接到群众报案后先后两次指派办案民警抵达北京市朝阳经侦支队与办案民警取的联系,因乌海区域负责人周洋已被北京朝阳经侦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我队向朝阳经侦提出并案侦查,经过多次沟通,朝阳经侦办案人员要求乌海地区本地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对接邮寄至朝阳经侦,由朝阳经侦一并提起诉讼。我队于2021年10月份立案后发布报案取证通告,通知乌海地区投资受损人主动来队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同时聘请审计部门介入司法审计程序,现该案乌海地区已审计完成。
海区经侦大队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同时也希望相关投资受损人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案件办理工作,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在网络上编制、散步各类谣言、恶意煽动、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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